依据文件 | 《包头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》(包科发【2019】29号) |
受理范围 |
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,高等院校,科研机构,或其他机构。 项目承担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: (一)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登记注册1年以上,具备承担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科研保障条件; (二)有健全的科研、财务管理制度,以及稳定的科研团队; (三)项目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过去3年内申报和实施国家、自治区、市级项目中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。 |
所需材料 |
1、项目申报书; 2、可行性研究报告; 3、其他附件材料 |
办理流程 |
1、编制指南,围绕市委、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,以及重点领域、优先发展方向,编制指南; 2、项目征集,印发征集项目通知,组织各旗县区、稀土高新区,各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指南,组织申报项目; 3、专家评审,市科技局、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项目; 4、拟定项目,市科技局、财政局结合专家意见,重点领域、发展计划,拟定项目; 5、社会公示,项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; 6、批准立项,提出拟支持项目意见,报请政府审批; 7、项目实施,签订项目任务书,组织实施项目; 8、项目验收,项目完成后,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。 |
流程图 | |
办理时限 | 根据不同类别项目要求,按申报通知办理,项目征集期不少于1个月。 |
单位名称及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|
包头市科学技术局(九原区开元大街1号) 战略规划科 刘强 0472-5618474;资源配置科 田彦英 0472-5618478; 高新技术科 闫淑辉 0472-5618484;科技合作科 李强 0472-5618486; 农村与社会发展科 刘长国 0472-5618488;科技成果科 王馨 0472-5618490;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武国琴 0472-5618485;科技干部科 王冬梅 0472-5618472 |